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鑒定程序及其工作內容

文章出處: 責任編輯:www.lndbzl.com 發(fā)表時間:2014-11-20
鑒定程序及其工作內容
3.2.1  民用建筑可靠性鑒定,應按規(guī)定的程序(圖3.2.1)進行。
3.2.2  民用建筑可靠性鑒定的目的、范圍和內容,應根據(jù)委托方提出的鑒定原因和要求,經(jīng)初步調查后確定。

  鑒定程序
 
圖3.2.1  鑒定程序
3.2.3  初步調查宜包括下列基本工作內容
    1  查閱圖紙資料  包括巖土工程勘察報告、設計計算書、設計變更記錄、施工圖、施工及施工變更記錄、峻工圖、竣工質檢及驗收文件(包括隱蔽工程驗收記錄)、定點觀測記錄、事故處理報告、維修記錄、歷次加固改造圖紙等。
    2  查詢建筑物歷史  如原始施工、歷次修繕、加固、改造、用途變更、使用條件改變以及受災等情況。
    3  考察現(xiàn)場  按資料核對實物現(xiàn)狀:調查建筑物實際使用條件和內外環(huán)境、查看已發(fā)現(xiàn)的問題、聽取有關人員的意見等。
    4  填寫初步調查表(格式如本標準附錄A所示)
    5  制定詳細調查計劃及檢測、試驗工作大綱并提出需由委托方完成的準備工作。
3.2.4  詳細調查宜根據(jù)實際需要選擇下列工作內容:
    1  結構體系基本情況勘查:
    (1)結構布置及結構形式:
    (2)圈梁、構造柱、拉結件、支撐(或其他抗側力系統(tǒng))的布置;
    (3)結構支承(支座)構造;構件及其連接構造;
    (4)結構細部尺寸及其他有關的幾何參數(shù)。
    2  結構使用條件調查核實:
    (1)結構上的作用(荷載);
    (2)建筑物內外環(huán)境;
    (3)使用史(含荷載史、災害史)。
    3  地基基礎(包括樁基礎)調查與檢測:
    (1)場地類別與地基土(包括土層分布及下臥層情況);
    (2)地基穩(wěn)定性(斜坡);
    (3)地基變形及其在上部結構中的反應;
    (4)地基承載力的近位測試及室內物理力學性質試驗;
    (5)基礎和樁的工作狀態(tài)評估(必要時,可對開裂、腐蝕和其它損壞等情況進行開挖檢查);
    (6)其它因素(如地下水抽降、地基浸水、水質、土壤腐蝕等)的影響或作用。
    4  材料性能檢測分析:
    (1)結構構件材料;
    (2)連接材料;
    (3)其它材料。
    5  承重結構檢查:
    (1)構件(含連接)的幾何參數(shù);
    (2)構件及其連接工作情況;
    (3)結構支承(支座)工作情況;
    (4)建筑物的裂縫及其他損傷的情況;
    (5)結構整體性;
    (6)建筑物側向位移(包括基礎轉動)和局部變形;
    (7)結構動力特性。
    6  圍護系統(tǒng)的安全狀況和使用功能調查。
    7  易受結構位移、變形影響的管道系統(tǒng)調查。
3.2.5  民用建筑可靠性鑒定評級的層次、等級劃分以及工作步驟和內容,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安全性和正常使用性的鑒定評級,應按構件(含節(jié)點、連接)、子單元和鑒定單元各分三個層次。每一層次分為四個安全性等級和三個使用性等級,并應按表3.2.5規(guī)定的檢查項目和步驟,從層開始,分層進行:
表3.2.5  可靠性鑒定評級的層次、等級劃分及工作內容
層  次
層  名 構  件 子  單  元 鑒定單元




等  級 au、bu、cu、du Au、Bu、Cu、Du Asu、Bsu、Csu、Dsu
地  基
基  礎
地基變形評級 地基基礎評級 鑒定單元安全性評級
按同類材料構件各檢查項目評定單個基礎等級 地基穩(wěn)定性評級(斜坡)
承載力評級
上  部
承  重
結  構
按承載能力、構造、不適于繼續(xù)承載的位移或殘損等檢查項目評定單個構件等級 每種構件評級 上部承重結構評級
結構側向位移評級
按結構布置、支撐、圈梁、結構間連系等檢查項目評定結構整體性等級
圍護系統(tǒng)承重部分 按上部承重結構檢查項目及步驟評定圍護系統(tǒng)承重部分各層次安全性等級

續(xù)表3.2.5
層  次
層  名 構  件 子  單  元 鑒定單元
使



等  級 as、bs、cs As、Bs、Cs Ass、Bss、Css
地  基
基  礎
按上部承重結構和圍護系統(tǒng)工作狀態(tài)評估地基基礎等級 鑒定單元正常使用性評級
上部承重
結  構
按位移、裂縫、風化、銹蝕等檢查項目評定單個構件等級 每種構件評級 上部承重結構評級
結構側向位移評級
圍護系統(tǒng)功  能 按屋面防水、吊頂、墻、門窗、地下防水及其他防護設施等檢查項目評定圍護系統(tǒng)功能等級 圍護系統(tǒng)評級
按上部承重結構檢查項目及步驟評定圍護系統(tǒng)承重部分各層次使用性等級




等  級 a、b、c、d A、B、C、D Ⅰ、Ⅱ、Ⅲ、Ⅳ
地基基礎 以同層次安全性和正常使用性評定結果并列表達,或按本標準規(guī)定的原則確定其可靠性等級 鑒定單元可靠性評級
上部承重結  構
圍護系統(tǒng)
注:1  表中地基基礎包括樁基和樁;
    2  表中正常使用性鑒定包括適用性鑒定和耐久性鑒定;
    3  單個構件應按本規(guī)范附錄D劃分。
 
    (1)根據(jù)構件各檢查項目評定結果,確定單個構件等級;
    (2)根據(jù)子單元各檢查項目及各種構件的評定結果,確定子單元等級;
    (3)根據(jù)各子單元的評定結果,確定鑒定單元等級
    2  各層次可靠性鑒定評級,應以該層次安全性和正常使用性的評定結果為依據(jù)綜合確定。每一層次的可靠性等級分為四級。
    3  當僅要求鑒定某層次的安全性或正常使用性時,檢查和評定工作可只進行到該層次相應程序規(guī)定的步驟。
3.2.6  在民用建筑可靠性鑒定過程中,若發(fā)現(xiàn)調查資料不足,應及時組織補充調查。
3.2.7  民用建筑適修性評估,應按每一子單元和鑒定單元分別進行,且評估結果應以不同的適修性等級表示(本標準表3.3.4)。
3.2.8  民用建筑耐久性(耐久年限)的評估,應按本標準附錄E、附錄F或附錄G的規(guī)定進行,其鑒定結論應歸在使用性鑒定報告中。
3.2.9  民用建筑可靠性鑒定工作完成后,應提出鑒定報告。鑒定報告的編寫應符合本標準第12章的要求。
3.3  鑒定評級標準
3.3.1  民用建筑安全性鑒定評級的各層次分級標準,應按表3.3.1的規(guī)定采用。
表3.3.1  安全性鑒定分級標準
層次 鑒定對象 等級 分  級  標  準 處 理 要 求
單個構件或其檢查項目 au 安全性符合本標準對au級的要求,具有足夠的承載能力 不必采取措施
bu 安全性略低于本標準對au級的要求,尚不顯著影響承載能力 可不采取措施
cu 安全性不符合本標準對au級的要求,顯著影響承載能力 應采取措施
du 安全性不符合本標準對au級的要求,已嚴格影響承載能力 必須及時或立即采取措施
子單元或子單元中的某種構件集 Au 安全性符合本標準對Au級的要求,不影響整體承載 可能有個別一般構件應采取措施
Bu 安全性略低于本標準對Au級的要求,尚不顯著影響整體承載 可能有極少數(shù)構件應采取措施
Cu 安全性不符合本標準對Au級的要求,顯著影響整體承載 應采取措施,且可能有極少數(shù)構件必須立即采取措施
Du 安全性極不符合本標準對Au級的要求,嚴重影響整體承載 必須立即采取措施
續(xù)表3.3.1
層次 鑒定對象 等級 分  級  標  準 處 理 要 求
鑒定單元 Asu 安全性符合本標準對Asu級的要求,不影響整體承載 可能有極少數(shù)一般構件應采取措施
Bsu 安全性略低于本標準對Asu級的要求,尚不顯著影響整體承載 可能有極少數(shù)構件應采取措施
Csu 安全性不符合本標準對Asu級的要求,顯著影響整體承載 應采取措施,且可能有極少數(shù)構件必須立即采取措施
Dsu 安全性嚴重不符合本標準對Asu級的要求,嚴重影響整體承載 必須立即采取措施
注:1  本標準對au級和Au級的具體要求以及對其他各級不符合該要求的允許程度,分別由本標準第5章、第7章及第9章給出;
   2  表中關于“不必采取措施”和“可不采取措施”的規(guī)定,僅對安全性鑒定而言,不包括正常使用性鑒定所要求采取的措施。
3.3.2  民用建筑正常使用性鑒定評級的各層次分級標準,應按表3.3.2的規(guī)定采用。
表3.3.2  使用性鑒定分級標準
層次 鑒定對象 等級 分  級  標  準 處 理 要 求
單個構件或其檢查項目 as 使用性符合本標準對as級的要求,具有正常的使用功能 不必采取措施
bs 使用性略低于本標準對as級的要求,尚不顯著影響使用功能 可不采取措施
cs 使用性不符合本標準對as級的要求,顯著影響使用功能 應采取措施
子單元或其中某種構件集 As 使用性符合本標準對As級的要求,不影響整體使用功能 可能有極少數(shù)一般構件應采取措施
Bs 使用性略低于本標準對As級的要求,尚不顯著影響整體使用功能 可能有極少數(shù)構件應采取措施
Cs 使用性不符合本標準對As級的要求,顯著影響整體使用功能 應采取措施
續(xù)表3.3.2
層次 鑒定對象 等級 分  級  標  準 處 理 要 求
鑒定單元 Ass 使用性符合本標準對Ass級的要求,不影響整體使用功能 可能有極少數(shù)一般構件應采取措施
Bss 使用性略低于本標準對Ass級的要求,尚不顯著影響整體使用功能 可能有極少數(shù)構件應采取措施
Css 使用性不符合本標準對Ass級的要求,顯著影響整體使用功能 應采取措施
注:1  本標準對as級和As級的具體要求以及對其他各級不符合該要求的允許程度,分別由本標準第6章、第8章及第9章給出;
    2  表中關于“不必采取措施”和“可不采取措施”的規(guī)定,僅對使用性鑒定而言,不包括安全性鑒定所要求采取的措施。
 
3.3.3  民用建筑可靠性鑒定評級的各層次分級標準,應按表3.3.3的規(guī)定采用。
表3.3.3  可靠性鑒定分級標準
層次 鑒定對象 等級 分  級  標  準 處 理 要 求
單個構件 a 可靠性符合本標準對a級的要求,具有正常的承載功能和使用功能 不必采取措施
b 可靠性略低于本標準對a級的要求,尚不顯著影響承載功能和使用功能 可不采取措施
c 可靠性不符合本標準對a級的要求,顯著影響承載功能和使用功能 應采取措施
d 可靠性極不符合本標準對a級的要求,已嚴格影響安全 必須及時或立即采取措施
續(xù)表3.3.3
層次 鑒定對象 等級 分  級  標  準 處 理 要 求
子單元或其中的某種構件 A 可靠性符合本標準對A級的要求,不影響整體承載功能和使用功能 可能有個別一般構件應采取措施
B 可靠性略低于本標準對A級的要求,但尚不顯著影響整體承載功能和使用功能 可能有極少數(shù)構件應采取措施
C 可靠性不符合本標準對A級的要求,顯著影響整體承載功能和使用功能 應采取措施,且可能有極少數(shù)構件必須及時采取措施
D 可靠性極不符合本標準對A級的要求,已嚴重影響安全 必須及時或立即采取措施
鑒定單元 可靠性符合本標準對Ⅰ級的要求,不影響整體承載功能和使用功能 可能有極少數(shù)一般構件應在使用性或安全性方面采取措施
可靠性略低于本標準對Ⅰ級的要求,尚不顯著影響整體承載功能和使用功能 可能有極少數(shù)構件應在安全性或使用性方面采取措施
可靠性不符合本標準對Ⅰ級的要求,顯著影響整體承載功能和使用功能 應采取措施,且可能有極少數(shù)構件必須及時采取措施
可靠性極不符合本標準對Ⅰ級的要求,已嚴重影響安全 必須及時或立即采取措施
注:本標準對a級、A級及Ⅰ級的具體分級界限以及對其他各級超出該界限的允許程度,分別由本標準第10章作出規(guī)定。
 
3.3.4  民用建筑適修性評定的分級標準,應按表3.3.4的規(guī)定采用。

表3.3.4  子單元或鑒定單元適修性評定的分級標準
等級 分   級   標   準
Ar 易修,修后功能可達到現(xiàn)行設計標準的要求;所需總費用遠低于新建的造價;適修性好,應予修復
Br 稍難修,但修后尚能恢復或接近恢復原功能;所需總費用不到新建造價的70%;適修性尚好,宜予修復
Cr 難修,修后需降低使用功能,或限制使用條件,或所需總費用為新建造價70%以上;適修性差,是否有保留價值,取決于其重要性和使用要求
Dr 該鑒定對象已嚴重殘損,或修后功能極差,已無利用價值,或所需總費用接近、甚至超過新建造價,適修性很差;除文物、歷史、藝術及紀念性建筑外,宜予拆除重建
 
  3.4  抗災及災后鑒定
3.4.1  對抗震或其他抗災設防區(qū)的民用建筑,其抗震、抗災鑒定,以及災后恢復重建前的檢測與鑒定均應與結構可靠性或安全性鑒定相結合,同時執(zhí)行有關抗災鑒定標準和本標準。
3.4.2  對加油站、加氣站和儲存可燃、易爆危險源的建筑物,其安全性鑒定尚應包括結構整體牢固性和抗倒塌能力的鑒定。
3.4.3  對必須防范人為破壞的重要建筑物,其安全性鑒定尚應包括墻體結構抗爆能力的檢測與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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